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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调整

        发布时间:2023-02-09 11:06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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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中,关于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调整,涉及包括山西、北京、福建等23个省份。了解到,新的收费标准已开始执行。


          调整后,山西省内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3.5—5元/户·月。此外,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平方米·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从太原市发改委获悉:太原发布了《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来将对非居民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等处理收费问题进行调整。目前太原的收费情况是,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各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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