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0087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24 16:08
        标题: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2〕50号
        时效: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4 16:08 来源: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beat365官方网站大全_旧版彩票365下载_mobile 36536505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及时报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进行调查。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实火灾暴露出的问题,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政府的行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小组负责人对调查组组长负责。

        第九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

        (七)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

        第四章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同意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警示教育意义。

        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运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研究提出火灾防范具体措施,及时将具有区域、季节、行业等方面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同类安全隐患。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针对性建议。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调查的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产生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不遵守调查工作纪律,擅自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影响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